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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

发布时间:2022.02.28浏览人次:
概述

  根据《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4、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5、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公示20 个工作日;

  6、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7、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种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8、实行承诺制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9、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10、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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